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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四)_2020年《税法一》基础考点

   在税务师考试中,增值税是很重要的考点,学习起来也不是很简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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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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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时候,如果觉得很难理解,建议在重点内容上做标记,这样效果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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